关于开展2013年度武进区优秀农民工评选工作的实施方案
日期:2013-12-25 浏览 286

各镇(开发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各有关单位:

为展示我区农民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开拓进取的精神风貌和时代风采,进一步宣传农民工在推进“三个武进”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激励农民工中的优秀人才自强不息、奋发有为,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和尊重农民工的良好氛围。根据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162号)文件精神,我区将组织开展2013年度武进区优秀农民工评选工作,有关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评选名称

2013年度武进区优秀农民工。

二、评选名额

武进区优秀农民工30名。

三、评选对象

在本区就业或者自主创业2年以上(以参加本区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缴费年限可以累计)、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市以外农村户籍的农民工。

四、评选条件

(一)参选人员应持有《武进区暂住证》,且目前仍在本区用人单位工作或自主创业。

(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计划生育政策。

(三)具有优良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为人诚实守信,品德高尚,助人为乐,有较高的文明素养和良好的精神风貌。

(四)积极进取,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悉业务,在所从事的行业(工种)中,业绩优异,贡献突出,成绩显著,就业创业工作有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

(五)符合以上条件的农民工,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参选:

1、在我区获得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嘉奖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

2、在我区受到国家、省、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及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表彰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

3、在我区受到区委、区政府以上表彰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

4、在我区受到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

5、在我区受到区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

6、在我区区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7、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8、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我区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的。

五、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和评选工作要求开展组织推荐,广泛发扬民主,听取各方意见,自下而上,层层把关,确保评选过程的公开、透明,确保评选结果的客观、真实。

(二)坚持面向基层选拔的原则。评选活动应当面向全区基层一线工作的农民工,比例不得低于80%,且要有一定比例的女性农民工。

六、评选流程

(一)宣传发动(20131220日—1222日)

制定具体评选工作实施方案,并通过报纸、电视和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评选活动的意义,充分发动全区用人单位和广大农民工积极参与到评选活动中来。

(二)用人单位推荐(20131222日—1228日)

用人单位应对符合评选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初步的考察和推荐,并提供如下材料:

1)《2013年度武进区优秀农民工推荐表》;

2)推荐对象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已经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曾经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三)基层初审(20131230日—1231日)

各镇(街道)、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负责初审用人单位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评选材料等,按照不得少于1:2的比例将候选人名单报送区就业服务中心就业管理科。

(四)复核公示(201414日—19日)

由武进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报评委会审定。确定的2013年度武进区优秀农民工名单,通过报纸和网站等媒体公示。

(五)总结表彰(2014110日)

召开2013年度武进区优秀农民工表彰大会,颁发荣誉证书,给予适当奖励,并可根据个人意愿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共同协调落实,确保评选推荐工作顺利开展。

(二)坚持原则,确保质量。各相关单位要深入基层,广泛发动,严格按照评选原则、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组织开展评选活动,确保评选质量。

(三)严格把关,及时上报。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时间要求,认真填报相关材料,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好组织推荐工作。

(四)广泛宣传,树立典型。以评选活动为契机,积极组织媒体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广泛宣传本区优秀农民工的先进事迹,弘扬农民工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积极进取、团结奋进的精神风貌,展现新时期优秀农民工的风采,激励广大农民工学习楷模、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为推动武进科学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人: 蒋茹青

联系方式:86529782   

附件:12013年度武进区优秀农民工推荐表

2、武进区优秀农民工名额分配表

附件下载

 

 

常州市武进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1210